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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日期: 2012年10月11日|   (浏览)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西安工程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组织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单位按基层工会的组织范围确定。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讨论并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三)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积极推进二级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任务。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对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方充分协商对话,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分别向同级党组织、校党委和校工会报告,提请研究并予协调。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关心学校及本单位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按民主程序由本单位教职工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30%,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比例可略低。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比例应占60%以上。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议程和职权。学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方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参加对二级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邀请代表或列席代表有权参加讨论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同学校教代会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二级教代会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人数一般为5至7人。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一届(同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有议决事项的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各种原因不能召开教代会的,应向代表们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分工会应及时将未召开二级教代会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

第十八条 遇有重要事项,经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协商决定,或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二级教代会或临时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题和会议安排意见,报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批。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二)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组织代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代表教职工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五)分工会应建立二级教代会的完整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备校工会检查;

(六)完成同级党组织和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学校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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